駐村機會

圖片來源:駐村藝術家 魏澤

112年【臺中清水眷村文化園區–微衛星實驗創作基地】駐村藝術家徵選

臺中清水眷村文化園區
截止日期 2023.04.25
結果公告日期 預計於2023年6月6日前公告
網站 112年【臺中清水眷村文化園區–微衛星實驗創作基地】駐村藝術家徵選網站
進駐單位介紹 臺中清水眷村文化園區 藝術聚落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臺中清水眷村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微衛星實驗創作基地」,以分子/微衛星喻為創作者,期透過當代藝術家進駐,發展當代藝術之實驗創作基地,鼓勵具前衛、新銳、實驗性且能突顯藝術家個人識別性的創作計畫,搭建國內當代藝術家之藝術文化交流平臺與場域,藉此扶植臺中與全國藝術文化之人才,因地發展、延續、開展,與本園區獨有「藝術後勤場域」交相影響、對話,激盪出不同層次的歷史與空間記憶。

112年徵選創作主題–「記‧藝‧現場」(創作內容需結合環境、在地人文、學校或社區參與等,不限創作類型):
清眷駐村112年持續聚焦於場所本身的空間特性,導入場所精神,並關注空間現場與創作實驗,以「記‧藝‧現場」為徵件主題。
—記
清水眷村是一個充滿記憶的場域,史前時代的中社考古遺址、日治時期的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宿舍、國民政府時期的空軍信義新村、乃至現今的眷村文化園區,「記憶」是清水眷村之所以無可取代的最珍貴資產。
—藝
藝術於109年接軌了清眷的發展步伐,以創意的方式保留與敘述著清眷的記憶,也以其創造力開啟清眷的無限可能。
—記憶/技藝
「記‧藝」也是「技藝」的雙關語。清水眷村曾以空軍後勤製傘及發動機裝修廠聞名,製造技藝是其特有的文化底蘊,藝術的技藝與製造的技藝在此巧妙交會。
—現場
拉回清眷的當下時空,清眷的現場魅力提供藝術家無限想像,清眷駐村計畫非僅提供創作者工作空間,更期許藝術家透過現地的探索與體驗發展專屬清眷現場的獨特創作。

★申請資格:
1..凡年滿20歲,為獨立創作者或2人以上組成之藝術創作團隊(團隊申請以4人為上限)。
2.具備二年以上藝文相關學經歷,不限國籍(惟非中華民國國籍者,須具備合法期限之居留證與中、英文語言溝通能力,並遵守『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自行處理護照、簽證及日常生活等問題)。
註:曾入選本園區駐村計畫之個人或團體,自駐村期滿後起算2年內不得申請。

★權利與義務:
(一) 進駐空間須每月至少進駐15天,每月至少對外開放8天(其中至少應含2天以上為周末假日,園區每周一休園不得列為開放日),駐村期間不限制創作使用時間。本局若進行環境清潔、消防及館舍等維護作業,須配合關閉。
(二) 進駐後,除經本局同意,應於7月21日前完成工作室開放空間佈置。
(三) 進駐期間,須參與本局舉辦之藝文推廣交流、參訪、藝術家聯合開放日及參與節慶相關活動(如2023臺中眷村文化節),並配合開放工作室。
(四) 進駐期間,對外開放舉辦至少一場創作體驗工坊,且其中一場次應配合於藝術家聯合開放日辦理,辦理完畢後需送相關紀錄至本局備查。
(五) 於10月期間辦理駐村藝術家創作成果展演發表(原則以聯展方式展出,可視創作者展出媒材或形式調整)。
(六) 於駐村期間創作發表作品之所有權歸創作者擁有,惟本局亦享有該作品之展覽、發表與出版之權利,駐村藝術家(團隊)應與本局簽署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並應擔保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因上述情事致使本局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駐村藝術家(團隊)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
(七) 進駐期間本局將就駐村藝術家(團隊)創作過程、參與活動、作品發表及展覽進行照片與影像紀錄、拍攝,相關照片及影像紀錄駐村藝術家(團隊)須另與本局(含本局委託單位)簽署肖像權使用及影片拍攝同意書。
(八) 進駐期間應確實執行進駐計畫內容,包含回饋計畫、創作計畫等。進駐期滿前15日並應繳交成果紀錄乙份(包含書面資料及電子檔)。
(九) 進駐期間,駐村藝術家(團隊)得使用本園區提供之公共空間、硬體設施,並自行負擔電費(每月依抄表度數,以台灣電力公司電價表計算)、消耗物品更換(如燈具等)及室內外空間維護等;進駐期滿,必須將工作室內私人物品搬離完畢,進駐空間予以回復原狀,本園區不提供倉儲服務。
(十) 藝術家宿舍係供駐村專心創作之餘休憩所用,因房舍建築為連棟式,且無隔音設備,為維護其他駐村藝術家(團隊)之住宿安全、衛生及使用權利,宿舍不提供藝術家本人(團隊)以外入住(包含攜伴、家人、助手等),並請尊重其他藝術家之作息時間,共同維護園區的安寧。
(十一)簽訂進駐合約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整後始得進駐;該保證金於進駐期滿後,若無欠繳電費及相關費用或損壞設施情形,由本局無息一次退款,退款方式可選擇領取支票自行赴銀行兌領或電匯(須扣除匯費後退款)。
(十二)如有下列情事,本局得逕行終止合約不得異議:
1. 簽約後,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經向本局報備獲准外,未能確實執行進駐營運計畫或作品未能扣合進駐計畫與眷村場域精神,涉及無關、不相容等議題操作,有損本局形象。
2. 有擾亂環境安全安寧、使用危險器(媒)材、破壞原有房舍結構或設施安全、影響整體觀瞻及違反公共及消防安全等情事。
3. 進駐空間因具有「聚落建築群」文資身分且位處市定遺址「清水中社考古遺址」範圍,駐村藝術家(團隊)任意進行空間修繕工程,如泥水作、拆除、木作、水電、裝潢、破壞牆面、損壞結構及進行地面以下之挖掘、翻土等破壞地形地貌或原景觀風貌行為,或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4. 進駐工作室轉作其他無關進駐創作之用(如作品標價、飼養寵物、室內使用明火等行為)。
5. 進駐期起一個月內未依規定確實進駐者、或連續一個月未使用者。(將視同棄權並取消駐村資格且沒收保證金,由備選者遞補其所餘駐村權利義務,原駐村者不得異議。)
6. 未依合約約定確實進駐或開放工作室、進駐項目不符、擅自提供或轉讓給第三人使用。
7. 因本局政策改變等因素。
(十三)駐村藝術家(團隊)與本局應本「互信、互助、和諧」建立良好關係,為彼此注入藝術活水及熱情,創造未來藝術榮景。
(十四)駐村藝術家(團隊)應善盡使用維護義務並負責清潔周圍環境;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如發生遺失或毀損之情事,本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五)請詳閱本簡章各項目說明,申請者視為認同本簡章一切規定,本局保有簡章內容變更及最終解釋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雙方簽約文件中另行規定之。

詳細資訊:
https://www.tcsac.gov.tw/Activity/Activity_more?id=444f31f7d90c450c9a6027e0fda6bbbc
進駐期間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領域媒材 其他類, 工藝類, 漫畫類, 社區營造類, 表演藝術類, 視覺藝術類
補助津貼 駐村期間提供創作成果展演發表執行費新臺幣12萬元(分2期撥付,第1期款進駐至112年8月15日後撥付新臺幣6萬元;第2期款於10月創作成果展演結束後撥付新臺幣6萬元。每期費用如達須依法代扣所得稅及二代健保金額,將自款項中代扣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後撥付)
申請方式 即日起至112年4月25日截止(以郵戳或收件時間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若須檢視現地,請電洽預約時間)。詳情請點閱簡章下載:https://reurl.cc/OVpdrD
審查機制 徵選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 (一)初審:資格審查。 (二)複審: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藝術家回饋方案 由藝術家自由提案,建議可規劃於駐村期間辦理展覽、創作座談或鄰近社區、學校藝文教育、共創體驗等活動。(進駐營運計畫包含回饋計畫,經入選後應確實依所提計畫執行,非經本局同意,不得任意調整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