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文化部藝術村營運扶植補助」受理申請
2024/12/18
為扶植國內藝術村專業營運,型塑具代表性特色之藝術村,協助空間及專業資源提升,促進藝術村多面向發展,增加藝術家駐村交流創作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獎補助對象說明】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組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受理單位】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承辦人:視覺藝術科黃先生、高先生
電話:(02)8512-6523、8512-6522
【備註】
一、受理申請時間:113年12月18日(星期三)至114年1月17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避免系統壅塞,請儘早完成;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二、受理規定:申請資格詳如本作業要點,有關本要點、申請表等文件,請逕自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網站( https://grants.moc.gov.tw )下載。
三、本案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網站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資料,並檢具詳細之計畫書電子檔(含申請表,應加蓋申請單位戳記),封面請註明「提案計畫名稱」。
四、111年至113年期間曾獲本部連續補助者,請提出自我提升計畫,應含歷年營運差異或突破、未來發展定位等內容。
五、為行銷及推廣國內藝術村,獲補助者需義務協助提供相關資訊、照片及其使用授權等,俾於本部「藝術進駐網」網站,新增及更新藝術村介紹內容。
六、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且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有補助或交易行為,應填具該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相關資訊請逕至本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 https://www.moc.gov.tw/cp.aspx?n=4466 )下載查閱。
七、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計畫實施場域應依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本部得要求查閱相關證明文件。
(二)計畫如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變更幅度或範圍過大者,本部保有調整補助款額度之彈性。
【受理期間】
請於期限內,成功送出申請並交付相關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縣市政府:113/12/18 ~ 114/01/17 17:00:59
二、團體/公司:113/12/18 ~ 114/01/17 17:00:59
【連結網址】
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__viewstate=cLrxa7TesBkhQ0ExV2s3XOs4t2ym1J2s7oJCOHz4L408lIe/efs7z+WTtc3mBJBkYvZhpy/Mg9Q